在北京市,边境牧羊犬的销售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束犬绳全程牵引,束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或者装入犬笼、犬袋,做好安全防范;
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应当采取收紧束犬绳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即时清除犬粪等废弃物。
***携犬出户时,还应当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不得进入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等禁入区域;
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不得进入火车站、地铁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
不得进入大型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不得进入公共电梯间、楼梯间、人行道等公共区域。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可对养犬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关于边境牧羊犬的销售,建议您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购买,例如前往正规的宠物店、犬只繁殖场所或在线宠物交易平台进行选购。***请务必了解并遵守当地的养犬法规,确保您和所购买的犬只符合相关的法律和安全要求。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您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