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养犬品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 允许饲养的犬种:
上海市允许饲养的犬种包括狼犬、斗牛犬、松狮犬、鹰嘴犬、马格努门犬、藏獒犬、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沙皮犬、喜乐蒂牧羊犬、巴哥犬、柴犬、苏格兰牧羊犬、博美犬、阿富汗猎犬、意大利灰狗、澳洲牧羊犬、雪纳瑞犬、巴尔吉斯山犬、多塞特猎犬、苏俄牧羊犬、瑞士山地犬、美国短毛猎犬、猎狐犬、猎兔犬、驯鹿犬、野猪犬、狼崽、老鼠狗、野兔犬、松鼠犬、老虎狗、金毛寻回犬、拉布拉多猎犬、澳大利亚牧羊犬、卷毛比雄犬、波士顿梗、美国斗牛梗、法国斗牛犬、美国比特犬、英国斗牛梗、意大利斗牛梗、日本斗牛梗、韩国斗牛梗、比利时斗牛梗、西班牙斗牛梗、瑞士斗牛梗、丹麦斗牛梗、挪威斗牛梗、瑞典斗牛梗、芬兰斗牛梗、爱尔兰斗牛梗、澳大利亚斗牛梗、纽芬兰斗牛梗、巴拉圭斗牛梗、楚克奇犬、藏獒、高加索山犬等。
具体品种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禁止饲养的犬种:
上海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如藏獒、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等。
禁止饲养大型犬只,这类犬只通常指成年后身高(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61厘米的犬只。
- 个人饲养犬只的限制: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规定的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 单位饲养犬只的限制:
单位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养殖场、养殖小区圈养犬只的,应当圈养,不得繁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 犬只经营活动的管理:
从事犬只寄养、美容、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做好免疫和疫病防治工作。
禁止在住宅楼、写字楼内或者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请注意,上述信息可能随法规更新而有所变化。为了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最新版本或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