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但允许饲养小型犬只,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
以下是具体内容:
禁止饲养的犬种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这些犬种包括但不限于藏獒、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等。
市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其他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只品种。
允许饲养的小型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允许饲养、繁殖、经营小型犬只,但不得繁殖、经营大型犬只。
小型犬只的品种和数量以公安机关审批为准,相关信息可以在公安机关官方网站上查询。
经营活动规范
从事犬只寄养、美容、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做好以下工作: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经营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犬只进行定期的疫苗接种,保障经营活动的犬只健康。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例如,为犬只佩戴嘴套,定期清理犬只粪便等。
按照规定定期驱虫:保障经营活动的犬只不会传播疾病。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例如,为犬只佩戴嘴套,定期清理犬只粪便等。
***《规定》还明确了一系列与养犬管理相关的法律责任。例如,对违反本规定擅自饲养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可对养犬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其犬只。
如需更多信息,建议直接查阅《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原文或者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