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只,但可以饲养、繁殖、经营小型犬只。以下是相关规定: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繁殖、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部门可以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版)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合法身份证明:
有本地常住户口,且独户居住;
有固定居住场所;
有犬只免疫证明;
有符合条件的看护人;
饲养犬只场所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
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只;
按照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对犬只进行健康管理,定期为犬只驱虫、洗澡,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对于烈性犬只的定义,《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版)也明确规定了哪些品种属于烈性犬只,包括藏獒、德国牧羊犬、罗威纳、杜宾犬、小型斗犬等。同时规定,个人禁止饲养、繁殖、经营上述烈性犬只。
如需更多信息,建议直接查阅《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或咨询当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