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养宠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宠物登记与免疫:
个人在饲养宠物前,应先向区公安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并办理宠物健康证和免疫证明。
养烈性犬、大型犬需定期向公安部门报告。
养殖、经营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其养犬数量、品种和登记注册情况应符合有关规定。
- 宠物活动区域:
禁止在住宅楼、写字楼内或者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遛狗。
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 宠物排泄物清理:
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带宠物外出时,应当为宠物佩戴犬牌,由成年人牵领并束犬链,必要时应给犬只戴上嘴套。
- 宠物伤人责任:
因养犬而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犬人在户外遛犬时,对犬只造成的他人损害,养犬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受理并处理此类案件。
- 宠物经营活动:
从事犬只寄养、美容、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从事犬只寄养、美容、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上海还出台了一系列与养宠物相关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详细规定了养宠物的具体要求和法律责任。
请注意,上述信息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