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宠物店是不允许买卖活体宠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动物的饲养责任,兽药经营者应当保证兽药的质量并承担兽药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兽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从事动物寄养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因此,如果您想将宠物狗卖给宠物店,建议您先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宠物店的采购政策,确保您的行为合法合规。***您也需要确保所售卖的狗狗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免疫证明和检疫证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