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地区,宠物店是可以出售狗狗的。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相关介绍:

  1. 在我国,宠物店销售犬只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个人或者经营动物诊疗机构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准养登记。寄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与经营动物诊疗机构签订书面寄养协议,并按照规定定期向养犬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寄养情况。

  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固定居住场所;(三)有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犬只免疫证明;(四)有养犬登记证。

  3. 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不同地区对宠物店的经营范围也有限制。例如,《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了禁止在活禽交易市场中经营狗肉。

因此,在决定将狗狗卖给宠物店之前,建议先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