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05民初3231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法国斗牛犬饲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张某某向李某某购买了一只法国斗牛犬,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购买后,张某某发现该犬存在健康问题,经兽医诊断,犬只患有皮肤病。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退换犬只或退还部分款项,但李某某拒绝。故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退还其购买法国斗牛犬的款项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其出售给张某某的法国斗牛犬是健康的,张某某在购买后自行饲养过程中导致犬只患病。李某某已尽告知义务,张某某应自行承担犬只患病风险。故李某某不同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张某某向李某某购买了一只法国斗牛犬,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犬只健康,如犬只出现健康问题,李某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后张某某发现犬只患有皮肤病,经兽医诊断,犬只患有皮肤病。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退换犬只或退还部分款项,但李某某拒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出售给张某某的法国斗牛犬应健康。现犬只患有皮肤病,且双方对犬只患病原因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李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为,李某某出售给张某某的法国斗牛犬存在健康问题,李某某应退还张某某购买犬只的款项人民币1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购买法国斗牛犬的款项人民币1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XXX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〇一九年X月X日

(以下内容为案件相关信息整合)

  1. 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法国斗牛犬饲养纠纷诉至法院。

  2. 案件争议焦点:法国斗牛犬是否健康,以及患病原因。

  3. 案件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退还原告张某某购买法国斗牛犬的款项人民币10万元。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5. 案件审理过程: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程序。

  6. 案件执行: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某应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退还款项的义务。

  7. 案件影响:该案件涉及宠物买卖合同纠纷,对宠物市场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