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国斗牛犬商标侵权案:近日,某宠物用品公司因涉嫌侵犯法国斗牛犬品牌商标权,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该案中,被告未经授权在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侵权。

  2. 法国斗牛犬形象侵权案:某网络平台用户在个人账号中发布了一组法国斗牛犬的图片,未经授权使用了法国斗牛犬品牌的形象。原告发现后,将用户及平台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 法国斗牛犬品种侵权案:某宠物店未经授权,销售带有法国斗牛犬品种标识的宠物用品。原告发现后,将宠物店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品种标识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4. 法国斗牛犬名称侵权案:某宠物食品公司未经授权,在其产品名称中使用“法国斗牛犬”字样。原告发现后,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

  5. 法国斗牛犬形象侵权案:某影视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法国斗牛犬的形象。原告发现后,将影视作品制作方及播出平台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