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斗牛犬侵权案判决书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案号:(2023)某民初某号
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三系某宠物店老板,经营一家专门销售法国斗牛犬的店铺。被告李四系原告店铺的常客,曾多次购买法国斗牛犬。2023年3月,原告张三发现被告李四在未取得其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其网店上销售与原告店铺销售的法国斗牛犬相同或相似的宠物犬,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二、争议焦点
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三、法院判决
- 关于商标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本案中,原告张三对其销售的法国斗牛犬的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被告李四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网店上销售与原告店铺销售的法国斗牛犬相同或相似的宠物犬,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判决:被告李四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上销售与原告店铺销售的法国斗牛犬相同或相似的宠物犬,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 关于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本案中,原告张三对其销售的法国斗牛犬的宣传资料、照片等享有著作权。被告李四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著作权作品进行宣传,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判决:被告李四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著作权作品进行宣传,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上销售与原告店铺销售的法国斗牛犬相同或相似的宠物犬;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四承担。
以上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